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局限,使其对案子现实及现实的性质案子现实的法律含义难有正确及精确的把握。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掠夺或被约束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根据。咱们都知道,根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由于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根据。
第四,当事人的心思状况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发生"前怕狼,后怕虎"的对立心思,然后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一些人以为刑事案子中,如果当事人自己懂一些法律,口才也好的话,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就根本不用请律师,其实这是一种糊涂的认识。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用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解。而刑事辩护律师的辩解则能打败这些限制,使当事人能真实享遭到法律赋予的辩解权,遭到公平的对待。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司法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前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原则扎根于"尊重人的庄重"这一思想,着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定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解权及其他诉讼权力,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或其他辩解人参加刑事诉讼程序,经过充分行使辩解权,与追诉机关进行相等敌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原则关于完好诉讼结构形状的构成,关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功率的进步都起到了必定的积极作用。
微信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