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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抢劫罪辩护至诈骗罪,效果相当于无罪——广西黄某某等人抢劫案

将抢劫罪辩护至诈骗罪,效果相当于无罪——广西黄某某等人抢劫案
案情简介:
     黄某某,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4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起诉指控黄某某犯抢劫罪。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黄某某的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岑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喝酒吃宵夜后到南海区里水镇某某酒店某某房内以打“三公”扑克牌的方式赌博。期间,何某某因罗某某等人“下药”神志不清,罗某某等人乘机“出千”,岑某某还多次带何某某到银行取款8100元。罗某某等人共赢得何某某8200多元,后由岑某某将何某某送走。同日,民警在某某酒店抓获三被告人,并在房间内搜出一副扑克牌,从罗某某处起获现金1万元、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从岑某某处起获现金900元、康师傅饮料瓶两个,从黄某某处起获现金2900元、胶囊三颗。
经检验,何某某的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罗某某处起获的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检出甲基苯丙胺、阿普唑仑成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书证、物证、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罗某某、黄某某、岑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黄某某妻子的委托,对黄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黄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多次会见,在会见过程中,针对黄某某烦躁的情绪进行了有效的疏导和安抚,并根据其实际赌博行为和主观意志及法律规定,解答了抢劫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判刑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提出了切实的辩护方案并得到黄某某的同意,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某存在“下药”的行为,被害人主张的“下药”他本人没有看到、且三被告人对此均予以了否认,所以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二、从何某某的尿液检出的甲基苯丙胺成分与从罗某某处起获的塑料小瓶装液体三瓶检出甲基苯丙胺、阿普唑仑成分不一,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严谨性。
 
      三、何某某的取钱行为是其自由行为,不存在被人胁迫的情况。
     四、从罗某某、黄某某的口供可以看出他们的主观意思就是以“出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整个赌博过程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亦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本案中,就是罗某某先藏一张牌,在没有赢的情况下换一张牌,使不赢变成赢,使点数小的变成点数大的,让被害人误以为罗某某赢了,而心甘情愿输给罗某某,所以应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五、认定被害人神志不清与事实不符。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存在自己发牌、知道输赢、多次记得取款密码的情况,神志是清醒的。
    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诈骗罪,对黄某某以诈骗罪判处1年1个月有期徒刑。黄某某将于判决后的第10日出狱,即2014年11月7日出狱。
 
点评:
      该案经深入仔细地研究案卷、辩护,成功将重罪辩护至轻罪,将法定刑期由最低的3年辩护为1年1个月,并且在宣判后的第10日即释放,效果相当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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