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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累犯,超预期成功

盗窃案累犯,超预期成功——欧某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0年5月5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5年7月20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欧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欧某某的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四人商议到被告人葛某某原工作单位佛山市XX公司进行盗窃,并由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事先察看现场。同月21日凌晨,四被告人驾驶小轿车来到该公司,由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在楼梯口望风,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用工具撬门进入财务办公室,盗走公司现金人民币29000余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3900余元。得手后即与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会合,并驾驶上述车辆逃离现场。后四被告人瓜分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欧某某判处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欧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欧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对欧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欧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认真地为开庭作准备,庭审中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欧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欧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欧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5年9月10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欧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点评:
    本案中的欧某某系盗窃累犯,且直至开庭前一直不认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情节对欧某某的量刑很不利。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指出利弊,制定最佳辩护方案。最后,为其争取到了超预期成功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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