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冰毒3公斤,辩护至不予逮捕——农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农某某,男,1981年7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侦查机关提请逮捕。
案情分析:
公安机关意见: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2016年7月6日,农某某从广西南宁市来到广东中山市,向欧某某(另案处理)在路边贩卖毒品冰毒3公斤,并收下毒资16.5万元现金,后乘大巴车离开中山市,7月7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高速路上将农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资16.5万元。农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拒不供认。
律师工作及意见:
蒋飞龙律师在公安阶段接受农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农某某本人同意,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案件的侦查阶段。蒋律师通过会见农某某,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案情,认为农某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蒋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涉案资金16.5万元并不是毒资,而是正常、正当的借款,建议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对农某某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将其无罪释放。
案件处理结果:
2016年8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采纳蒋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农某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农某某于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当天被释放,与家人重新相聚。
点评:
农某某家属在农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立即委托蒋律师,使得蒋律师能够及时介入,为农某某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蒋律师认真研究案件,发现农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于是及时向检察院出具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蒋律师的法律意见并对农某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此案再一次证实、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的力量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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