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744克冰毒)由无期成功辩至8年——钟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其他被告人共计7人,具体信息不一一罗列)
公诉机关指控:(因案情较复杂,仅节选指控钟某某的部分)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12月,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0克给“阿陪”(另案处理)。同年11月30日,侦查人员在钟某某身上及其居住的清远市清城区某某小区7楼某某房查获毒品及分装工具。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29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96克,咖啡因44.3克。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中级法院出示了抓获经过、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通话记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4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96克、咖啡因4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钟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其女儿的委托对钟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钟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分析,因本案涉及到毒品犯罪中的几个易混淆罪名,在会见时蒋飞龙律师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针对其恐惧的心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安抚,着重告知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稳定了钟某某的情绪,坚定了其信心。
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之后提出了法律意见,指出钟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而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同时,积极准备辩护方案和辩护词,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认定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数量仅为甲基苯丙胺29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96克,咖啡因44.3克。
1、被告人钟某某在公安阶段所作供述存在诱供、骗供、疲劳审讯、变相刑讯逼供,不应采信。
2、钟某某与其他部分被告人未互相辨认。
3、钟某某贩卖给“阿陪”450克甲基苯丙胺的陈述,“阿陪”是钟某某乱编出来的,没有此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只有钟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从其身上及其居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9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96克,咖啡因44.3克,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且建议判处9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1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蒋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钟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钟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完全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成功由无期徒刑辩护至8年。
点评:
该案如果一旦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为744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极大可能最低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蒋律师专业、精深的辩护,成功将罪名由贩卖毒品罪辩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重量由744克辩护为294克,成功打掉450克冰毒,量刑由无期徒刑减至8年,从定性和数量方面取得了空前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及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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