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庞某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南海看守所。
公安机关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2014年8月6日下午18时许,庞某某与庞某勇等十多人在南海区西樵镇某某市场因赌场“抽水”问题与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冲突。期间,庞某某与庞某勇两人持枪对盘某某进行追打,造成盘某某头部、身体等多处伤害,打斗过程中,盘某某从追打人手中夺得枪子一支,事后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鉴定,盘某某伤势为轻微伤。在便衣民警的追捕下,庞某某、庞某勇等人先后被抓获,并以庞某勇、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要求追究庞某勇、庞某某的刑事责任。
蒋律师工作及意见:
蒋飞龙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庞某某妻子谢某某的委托,正式担任庞某某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庞某某,在南海区看守所内蒋律师认真听取了庞某某的陈述,据其陈述其没有参与打斗的事实,更没有持枪追打的事实,打斗时没有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认为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会见过程中,蒋律师为其详细介绍了寻衅滋事罪构成的要件、法律规定及其后果、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办案的可能结果,明确指出依据目前的证据,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到检察院后,蒋律师积极到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阅卷,并依法向检察院提出——庞某某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将其无罪释放:
1、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目前的证据不能证实庞某某存在参与殴打盘某某的行为,本案关键证据之一 ——盘某某指证庞某某所持的长枪,没有起获。
2、庞某某根本没有去过打斗现场,打斗发生时,庞某某正在工地与工友们煲粥喝,此一事实其工友可以证实。
3、盘某某等人的笔录中诸多案件细节存在矛盾,导致事实不清。
综上,蒋律师认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建议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依法对庞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2015年5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采纳蒋律师的上述法律意见,对庞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庞某某无罪释放。
点评:
该案从被拘留到被无罪释放,历时近8个月,蒋律师始终朝着无罪的辩护目标努力,最终遂愿,庞某某及其妻子无比高兴!
微信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