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案成功辩护至9个月——陈某某强奸案
案情简介:陈某某(涉及隐私,化名),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初中文化,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4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2014年6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起诉指控陈某某犯强奸罪。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某某的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化名)及其他朋友相约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将王某带到酒吧门前路段的小汽车上,强行脱掉王某的衣服欲对其实施强奸,王某极力反抗并咬伤陈某某,后用脚踢开车门逃脱。王某逃到附近一酒店处,后由酒店保安报警。
经鉴定,王某属轻微伤。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视频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对陈某某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在法院开庭前2天,陈某某家属紧急委托蒋飞龙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因时间紧迫、工作量大,蒋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果断措施,第一时间联系法院进行了阅卷,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根据其客观行为和法律规定,解答了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向陈某某及其家属提出了切实的辩护方案和意见,指出该案应当可以争取到10个月以下的判决。庭审时蒋律师重点阐述了可以减轻处罚的理由:
1、综合本案来看,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不是很深;
2、从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看,基本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什么损害,没有致轻伤、重伤,更没有精神失常或死亡等后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于陈某某可以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建议判处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另,指出陈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偶犯,初犯、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判决。
判决结果:
2014年6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对陈某某的强奸罪,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9个月有期徒刑。
点评:
该案属严重侵犯女性性权利的强奸案,且属于暴力犯罪,法律规定最低为3年,检察院建议判3到5年,取得9个月的判决结果,陈某某及其家属对此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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