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20日,范某某入职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处,成为其配件组员工。
2014年1月底,范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常感觉头晕头痛、四肢乏力,但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坚持要范某某继续上班,直至2月中旬发病,前期于佛山市某某医院治疗,后转至广州某某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65096元。因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为范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待遇,造成了范某某的巨大损失,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范某某委托蒋飞龙律师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1、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000元;
2、支付范某某医疗期的工资9000元;
3、支付范某某医疗待遇赔偿金65096元。
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范某某已声明自愿不购买社保为由拒绝支付医疗待遇赔偿金,并主张范某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公司未缴纳社保的赔偿、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蒋律师接受范某某的委托后指出: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没有为范某某依法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导致了范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范某某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仲裁予以实现。
审判结果:
2014年4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蒋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范某某治疗期间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费用39060元。范某某夫妇对此结果均表示相当满意,表示已超出预想金额,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对此亦服判,已将39060元支付给范某某。
点评:
本案在劳动者已书面声明自愿不购买社保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依法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但基于诉讼策略范某某仍提出了此部分的请求,以便为其他请求服务;同时,仲裁委依法为范某某计算本应报销的金额,并全额支持,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社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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