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某与邓某某于2011年12月相识,并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生育儿子邓某军。
因被告邓某某婚后对家庭极为不负责,对陈某某及小孩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基本义务。
2013年12月,陈某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子邓某军归陈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同时支付陈某某的营养费8000元。诉讼过程中,邓某某主张小孩非其亲生,拒绝支付抚养费,并提起亲子鉴定。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判断、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及亲子鉴定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原告不能实现诉讼目的严重后果,为此,蒋飞龙律师在接受陈某某委托后,进一步研究了我国抚养权、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后,指出本案通过诉讼完全能实现陈某某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诉讼过程中,对于邓某某提起的亲子鉴定我方积极配合,以鉴定结论来反击邓某某的污蔑,并证实陈某某的贞洁。2014年3月18日鉴定结论显示:邓某军与邓某某符合亲生关系。
审判结果:
2014年4月29日,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如下:1、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2、邓某军归陈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邓某军18岁。
点评:
本案作为典型的离婚案件,其中牵涉到亲子鉴定事项,蒋律师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法律和现代科技,完全实现了当事人诉讼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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