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阳某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8月18日17时许,阳某某在其工作的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某某店吃饭时与被害人因一条勺子是谁的问题发生争执。后阳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左耳膜穿孔,经鉴定属轻伤。同年9月24日,阳某某与被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要求处理此事。阳某某是自首。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供了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阳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阳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其妻子的委托对阳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在对阳某某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着惩教结合的原则,对其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适应缓刑。
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阳某某作出判决,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阳某某于宣判之日已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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