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公安机关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2013年1月20日晚8时许,张某某在南海区大沥镇家中接到唐某某电话,说在唐某某位于九江乡的某某鱼塘有几个偷狗的人,要求张某某去看看,张某某接完电话即前往鱼塘,来到鱼塘后,见到两个人被打倒在地,之后就转头离开,后于同年9月18日被抓获。张某某对故意伤害事实拒不供认。
律师工作及意见:
蒋飞龙律师接受张某某妻子陈某的委托后,积极联系南海区公安局办案警官了解罪名,并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某。在南海区看守所内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张某某的陈述,据其陈述其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唐某某在电话里并未说去打人,仅要求其去看看,其到场后看到警车和几个警察在场,因不关自己的事就离开了,而且从1月到9月这么长时间,公安都对其未采取任何措施。所以张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涉及到共同犯罪,本律师为其详细介绍了共同犯罪的构成和特点,故意伤害罪构成的要件、法律规定的后果、公安机关办案的可能结果以及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明确指出依据目前的证据,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会见后,蒋律师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提出法律意见,指出张某某既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共同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张某某应当予以释放。
审判结果:
2013年10月17日,南海区公安局采纳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因证据不足对张某某予以释放。
点评:
本案办理过程中,蒋律师积极和各方面积极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为出具有效的法律意见提供了客观基础,这正是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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