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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杀案获赔60万元——佛山市王某自杀案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系佛山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化名)职员, 生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化名)的司机,同时担任金融销售部销售员。2012519,王某因李某的侮辱、谩骂及工作压力巨大等原因自杀,经十日的全力抢救后无效身亡。抢救费为公司方先行垫付。王某的父母王某某、陈某某就该自杀事件多次要求公司方予以赔偿,公司方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13415,王某的父母王某某、陈某某委托蒋飞龙律师代理处理赔偿事宜,要求索赔各种费用共计100万元。

蒋飞龙律师的意见和工作:

    一、蒋律师接受王某某、陈某某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全面了解,正式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公司及李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在客观证据的证实下不能否定该客观事实。

2、李某涉嫌行贿受贿,一经查实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王某的自杀行为已经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陈某某对王某自杀的客观事实无异议,但对自杀原因有异议,认为是公司管理不善、工作压力过大造成的,公司方应当赔偿各种费用。

     二、蒋律师的具体工作:

蒋律师为该案的所赔工作制定了完整的方案,并指导王某某、陈某某收集了大量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多次和王某某、陈某某交流沟通,一方面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对其赔偿主张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分析,指出100万元的请求如果诉讼难以得到完全的支持。及时向公司方的法律顾问、代理律师及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和主张,严正指出该自杀事件公司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公司方均不予积极回应,只同意按照非公死亡待遇给予赔偿,最多一次性支付5万元,否则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走。

赔偿结果:

    2013726日,经蒋律师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并与公司方反复交涉,最终公司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生前的医疗费、王某去世后的火化费、安葬费,王某某、陈某某的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60万元,双方就本事件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点评:

本案中,王某系自杀身亡属客观事实,正因此公司方拒绝赔偿,只同意按照非公死亡待遇给予赔偿,在此相当不利的情况下,蒋律师经过艰辛的努力,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实现了赔偿数额最大化,甚至超过了工亡的法定赔偿额,王某某、陈某某对此结果极为满意,丧子之痛得到了稍许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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