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奉某杰,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初中文化,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2月1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起诉指控奉某杰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申请延期审理,同年10月29日申请恢复审理。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奉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其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8月7日23时许,奉某杰伙同他人,携带一支自制防12号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某某旅馆,以被害人刘某某打麻将出千为由,将刘某某、王某某挟持到深村一旅馆的房间内,以暴力相威胁抢走刘某某、王某某现金2000元,放走刘某某让他筹钱,并继续威胁王某某。王某某要求其妹妹将2000元汇入奉某某指定的账号内,刘某某再将筹得的2000元给奉某杰,奉某杰将王某某放走。
2012年2月15日,警察在奉某杰居住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奉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私人财物6000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奉某杰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奉某杰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会见,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被害人之间关于抢劫地点、数额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并未能做出行合理的解释;
2、被害人刘某某是否在被抢现场存在多种说法,事实不清;
3、没有辨认笔录,没有证据证实对刘某某、王某某实施抢劫的人员即是奉某杰。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奉某杰不构成抢劫罪。
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认为蒋飞龙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奉某杰不予追究抢劫罪刑事责任。
点评:
该案在第一次开庭时,蒋律师即进行了无罪辩护,后经过检察院的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第二次开庭时,蒋律师又就无罪辩护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最后得到法院的采纳,当将无罪的判决结果电话告知奉某杰的姐姐时,听到她那久违的、开心的笑声,我觉得曾经的辛苦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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