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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黄某某在佛山市开设赌场案,缓刑

案情简介:
    黄某庆,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荔浦县,因本案月2011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庆在其经营的南海区某儿童游艺室内,非法提供“捞金鲨”等多台游戏机用于赌博,采取先购买分数,入分在游戏机里下注,赢得积分后退钱的方式吸引赌博人员前来参赌。同年7月2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巡逻检查至上述地点时,发现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庆并起获赌博用游戏机六台等工具一批。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黄某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施某忠等17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起获赌资、赌具经过的证明等证据,认为黄某庆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本律师作为黄某庆的辩护律师,在多次会见、阅卷后,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黄某庆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赌场开设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1年11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黄某庆作出判决,黄某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点评;
    该案处于佛山市对黄赌毒的严打时期,司法机关对顶风作案者主张从重从严打击,此情况下经本律师艰辛工作、沟通、辩护,取得了缓刑的判决效果,律师及家属极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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