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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缓刑

    周某某,男,21岁,住佛山市南海区,因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盗窃所得的汽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蒋律师于2011年1月10日接受其母亲邹某某的委托,随之展开了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等辩护工作,为周某某准备法庭辩护材料。

    本案为共同犯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共7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盗窃罪,共盗窃了5辆汽车,共计价值223245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庾某某、周某某、宋某某、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周某某涉案脏车1辆,价值69620元。蒋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材料,认为周某某所涉脏车价值鉴定错误,遂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庭审中,蒋律师以被告人周某某从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系初犯、自愿认罪等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建议对周某某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法院同时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谢某某、庾某某、宋某某、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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