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持刀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某农业银行自助银行内,见被害人陈某某从柜员机内取出了现金,遂持刀指着陈某某,威胁称抢劫,陈某某转身后抢走吴某手中的刀并当场将吴某制服。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抓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指控吴某触犯了《刑法》第263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只抢劫了一次,没有伤到人,且有未遂情节,建议在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判决结果:
2011年4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减轻处罚,处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
点评:
该案作为重罪的抢劫案,经律师努力,在低于法定刑以下对吴某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实属不易,家属对律师辩护效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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