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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38万元辩护至缓刑

案情简介:

    彭某,男,198910月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726日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26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指控称,20194月至6月,被害人杨某某委托彭某帮其办理银行贷款。527日,彭利用被害人提供的材料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中国建设银行某某支行私自补办了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冷冻品店(法定代表人为被害人杨某某)对公账户的网银U盾。621日,当被害人申请的78万元贷款到账后,彭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网银U盾将被害人公司对公账户内的38万元转入自己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中,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使用。624日,事发后,彭某向被害人提出将38万元作为借款并补写借条,被害人拒绝后,彭某当场被迫向被害人退赃15万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供了报案笔录、书证、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起获的作案工具、赃款等证据,认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彭某的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临危受命接受委托、并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指出本案此前坚持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机会比较小,最佳的辩护方案是退赔、取得谅解,争取缓刑,早日释放是最理想的结果。后经蒋律师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将原来的量刑建议由4年有期徒刑降至3年有期徒刑,为缓刑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法律条件。

在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后,第二次开庭时,蒋律师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对彭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建议对其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1彭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并且已将所窃款项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2、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彭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其行为没有有造成严重后果;5、彭某为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

判决结果:

    202085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彭某作出判决,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后彭某即予以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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