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20岁,广西柳州市人,因涉嫌抢夺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意见:
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李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唐某某采取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在银行柜员机旁在见有人取款时,一人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后,一人将虚假的银行卡插入柜员机,一人负责看风。待被害人取款退卡后,被害人将假卡取走,留下真卡在柜员机里,待被害人走后,李某某等三人即将留在柜员机里被害人的银行卡上的存款取走。
李某某等三人采取上述手段先后作案4次,所得非法利益2万余元。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抢夺罪,遂将其拘留。
蒋飞龙律师工作及意见:
本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后,积极联系主办警官,争取在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在三水区看守所内本律师对案情做了详细的了解,李某某对其行为供认不韪,但认为其不构成抢夺罪,最多构成诈骗罪或者盗窃罪,且作用不大,是从犯。
会见过程中,本律师对抢夺罪、诈骗罪、盗窃罪三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分析,指出本案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有可能的是抢夺罪和诈骗罪,但抢夺罪的量刑较诈骗罪偏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本律师争取以诈骗罪逮捕、提起公诉。
办案结果:
会见后,蒋律师向三水区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某的行为至多涉嫌诈骗罪。201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采纳蒋律师意见,以诈骗罪呈捕,2012年5月18日,三水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捕李某某。该案已由三水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诉前辩护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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