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佛山市某某区检察院起诉指控陈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佛山市某某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陈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某的辩护律师蒋飞龙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2月起,陈某伙同同案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牟利。2013年4月19日15时许,李某某按照约定开车到达佛山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商场广场准备向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二人会合后,在广场一角潘某某将其包内的860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款项支付给李某某,之后潘某某指使同案人谭某某到附近的某某快餐店门前向陈某接收毒品,谭某某接过毒品后,上述四人即被人赃并获,当场缴获毒品45克。经检验,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于公安阶段接受陈某母亲的委托,前往佛山市某某区看守所对陈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陈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针对其迷茫、恐惧的心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安抚;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进一步分析了此罪名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的情况,着重告知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坚定了陈某的信心;在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所获利润不大,与那些大量贩卖、获利巨大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别,且仅此一次,此前均为安分守纪、守法的普通打工人员,此一量刑情节应予以考虑。
2、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不大,未达到刑法相应量刑幅度规定数量的最高标准,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与其他贩卖毒品案相比较,可以说是一个“小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判决结果:
2013年8月27日,佛山市某某区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实现了诉讼目的。
点评:
该案为目前从严打击的涉毒案件,此类案件存在诸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较大影响的案情细节、证据,如果处理不当,会对被告人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本案辩护过程中蒋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意外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已表示不上诉,对结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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