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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辩护至不逮捕

敲诈勒索案辩护至不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某某强奸未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妻子陈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与陶某某吃饭期间,要求陶某某书写欠100万元的借条,并将陶某某小汽车开走,之后陶某某报警,临桂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21年6月下旬将王某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羁押在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办案经过:

20216月某某的妻子前往北京市盈科(佛山)事务所向蒋飞龙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蒋飞龙律师为某某妻子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其随后即委托蒋飞龙律师负责办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接受委托后,蒋飞龙律师感觉案情重大、时间紧迫,随即前往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会见某某,向某某详尽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某某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会见结束后,蒋飞龙律师认真研究案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此,蒋飞龙律师向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某某没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其要求书写欠条、开走车辆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将其立即释放。

办案结果:

20217月下旬检察院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王某某被正式释放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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