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蒋飞龙刑事律师网 ——【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旗下 】
刑事咨询电话:139-2998-1319

58克冰毒案辩护成功——佛山市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58克冰毒案辩护成功——佛山市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

邓某某,男,19751023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226被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324被逮捕,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高明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2267时许,邓某某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为粤CD***3的小汽车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某某酒店,二人在酒店大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邓某某身上扣押四包毒品冰毒,经鉴定重量为58克。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是累犯和毒品再放,应从重处罚。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和之前的判决书等证据。并建议判处76个月至106个月的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邓某某的辩护律师,于公安阶段接受邓某某母亲的委托,前往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对邓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邓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针对其迷茫、恐惧的心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安抚;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进一步分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的情况,着重告知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坚定了邓某某的信心;在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邓某某持有的冰毒胺为58克数量不大,且尚未流入社会,目的仅为自己吸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

二、邓某某虽然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但其这次犯罪系外界因素诱导加上自身心理作用而触犯刑律,相较于其它累犯和毒品再犯其戒毒意志坚决,可以从轻处罚。

三、邓某某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社会影响小,是一件“小案”,可以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判决结果:

201485佛山市高明区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对邓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79个月有期徒刑,达到了预期目的。

点评:

该案邓某某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两个从重处罚情节,本案辩护过程中蒋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并提交了相关量刑材料,最终取得了相当理想的辩护效果,家属对结果相当满意。


微信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