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男,24岁,湖北省随州市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2013年1月8日,陈某安排其同伙周某某将一小包冰毒(0.3克)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00元。同年1月15日,陈某在南海区里水镇某游戏厅门前将一小包冰毒(0.3克)贩卖给他人,在交易过程中被便衣民警抓获,从陈某上衣中搜出17包相同大小的冰毒。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遂将其拘留。
蒋飞龙律师工作及意见:
蒋律师接受陈某母亲梁某某的委托后,积极联系主办警官,办理会见手续,在第一时间会见了陈某,在南海区看守所内蒋律师对案情做了详细的了解,陈某对其行为供认不韪,认为自己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罪,但认为2013年1月8日的那一次不能算在他的头上,另外从其身上搜出的17包不能计算在贩卖之内。
会见过程中,蒋律师对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易混淆的涉毒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各自的处罚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分析,向其介绍了贩卖毒品案的量刑情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指出根据其所述,初步判断本案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并指出其认识上的错误之处,2013年1月8日的那一次为共同犯罪,其同样要对该次承担责任,另外17小包依法亦会计算在贩卖之内,及时、准确地纠正了陈某的认识错误,使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同时指出,作为其律师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争取判处最轻。
阶段性结果:
会见后,蒋律师向南海区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指出陈某系受他人威胁、指使,并有立功的线索,应当对陈某所提供的线索进行侦查。2013年3月16日,公安机关采纳蒋律师意见,对陈某所述线索展开侦查。目前该案正在朝着有利于陈某的方向侦查中,蒋律师将在检察、审判阶段做出进一步的专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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