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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诈骗案,将2000多万元辩护至不属诈骗金额

案件简介

2020年5月至10月,何某某、林某等8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控告吴某某诈骗,佛山市某某公安局等相继立案侦查。2021年4月,吴某某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其先后诈骗林某、何某某、肖某某等8人共计约2364万元。2021年8月,蒋飞龙律师阅卷后认为吴某某没有诈骗行为,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临时资金短缺,绝大部分款项为投资款、借款,不能认定为诈骗款项。2021年12月,公诉机关指控称吴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林某、何某某2人共计约357万元。

辩护思路

1、在审查起诉阶段,核对吴某某的银行流水,对比全部资金,提出无罪的意见。2、向检察院提出肖某某、曾某某等6人的金额为投资款、借款的事实、理由,将“诈骗”金额剔除掉2000多万元;3、继续就林某、何某某的事实、金额坚持无罪辩护,力争无罪判决或较理想的结果。

辩护要点

辩护过程中,蒋飞龙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吴某某与林某的交易,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肖某某的担保下达成的商业合作。质押物出售是许氏父子擅自出售,吴某某没有以此恶意拖欠货款或侵占货物。2、吴某某与林某的交易,是双方的合意,90万元后已转为借款,吴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处理结果

20211229日,公诉机关采纳蒋律师的意见,将诈骗金额减少2000万余元,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诈骗357万元后法院判决吴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成功意义:

对于因经营困难造成的资金短缺而被控诈骗的案件,辩护人应仔细比对、详细了解,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将投资款、借款等在诉前即剔除掉,本案在起诉阶段将2000多万元剔除掉,为此后的轻刑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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