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梁某某于2021年7月16日自首并被刑事拘留,8月20日委托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蒋飞龙律师辩护,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毛某某在无铝灰处置资格的情况下,联系广东省清远市某某公司处置铝灰。梁某某未对毛某某的处置资质进行审核,便与毛某某签订合同。2021年3月至6月,毛某某等人运输、倾倒铝灰合计126吨,其中有30吨未实际倾倒。经鉴定,公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69万余元,评估费24万余元。案发后,清远市某某公司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94万余元,并缴纳行政处罚金150万元。
辩护思路:
1、案发后,梁某某积极、主动到湖南省株洲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实交代事实,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自首;2、蒋飞龙律师协助梁某某积极与第三方公司达成处理废物协议,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某某分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支付相关费用;3、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成功取保候审;4、在做认罪认罚时,成功将缓刑建议以书面形式落实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
辩护要点:
辩护过程中,蒋飞龙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梁某某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与第三方公司达成处理废物的协议,减轻对环境的危害,根据协议支付了废物处置费等费用。3、梁某某主动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缴纳罚金、环境修复费、废物处置费等共计260万元。4、梁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5、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29日,株洲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成功之处及意义:
1、本案被湖南省株洲市政府列为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在当地有多家媒体报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蒋飞龙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环境部门沟通,让梁某某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全力争取缓刑,并书面落实。2、本案诉前及时支付环境修护费、行政罚款(可抵扣罚金),对该类案件的辩护策略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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