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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案成功辩护至7个月——熊某某容留卖淫案

容留卖淫案成功辩护至7个月——熊某某容留卖淫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112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224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另有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11月初起,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某某宾馆内,容留失足女子蓝某某等人卖淫,由失足女子将嫖客带至某某宾馆的房间内卖淫。熊某某每次从嫖资中抽取30元牟利。至被抓获时,熊某某已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陈某明知某某宾馆有容留卖淫行为,仍受雇为其工作,并代熊某某收取失足女子上交的嫖资。

1128凌晨1时许,民警查获上述卖淫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熊某某、陈某和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女子,起获嫖资3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南海区法院出示了抓获经过、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嫖资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陈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熊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即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对熊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并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熊某某一贯表现较好,这次犯案为初犯、偶犯。

2、熊某某所涉案件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小,可以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3、熊某某容留卖淫时间短,次数少、获利少,与其他容留卖淫案件相比,社会影响较小。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讲,该案件只是一个“小案”。

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因此,建议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熊某某从轻处罚,判处7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5325,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熊某某作出判决,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完全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

点评:

该案针对委托人焦虑的心态,蒋律师积极辅导并详细解答法律法规,明确表示该案应该能争取较低的刑期;后经努力辩护成功将刑期辩护至7个月,完全实现了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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