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案辩护至8个月——湖北省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0月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另有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付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楼三楼、协助某某酒店,以700—1000元/次的价格组织卖淫女对外提供性服务,并从中获取工资、提成。期间,付某某负责管理、记录卖淫女编号、收取嫖资等工作,袁某某、刘某某负责招揽嫖客和引导嫖客去某某楼开房等工作。同年10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卖淫窝点,当场从付某某处起获用于记录卖淫次数的纸张一张,从袁某某处扣押赃款6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南海法院出示了抓获笔录、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协助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对陈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耐心解答了相关罪名及判决情况,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并对判决结果做了相对准确的预估,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陈某某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陈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起到从中联络的辅助作用,并且在其被拘留前只成功介绍两次,所得利益极其微薄。因此陈某某在此次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陈某某一系初犯、偶犯。所涉案件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小,获利小。
3、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并当庭自愿认罪。
判决结果:
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作出判决,陈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比预期效果要理想。
点评:
在开展该案工作时,蒋律师积极阅卷并研究案情,详细比较、解答相关罪名,提出卓有成效的辩护方案和意见,成功将刑期辩护至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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