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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累犯辩护至2年——龙某某盗窃案

盗窃累犯辩护至2年——龙某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

龙某某,男,1991925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 20121月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因本案于2014829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28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825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沐足中心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盗窃。6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台价值2300元的苹果手机、一台价值4000元的苹果手机、一台价值2000元的三星手机、一条价值23000元的金镶钻吊坠、人民币1400元、港币28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将赃物藏匿于自己住处。

2014829,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并起获一台手机和金镶钻吊坠、港币28000元。破案后,民警将起获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供了报案笔录、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赃款,海珠区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龙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即会见了龙某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会见,掌握证据,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龙某某在犯罪中仅是一般的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犯意的提起,不是被告人龙某某提起的,根据在卷证据,本案是在“阿熊”的提议、指挥下进行的。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具有主动退赃的行为。

在深圳被抓捕后,在侦查机关尚未问及赃物去向时,被告人龙某某就已经主动地说出了赃物的去向并表示愿退回全部赃物。被告人认为,在侦查机关尚未问及赃物去向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地说出了赃物的去向并带领侦查机关将全部赃物起获,属于主动退赃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前科行为,认罪时间早、悔罪程度深,可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罚。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抓捕后,第一次审讯时即对被盗财物的具体数额、形状及去向,在侦查机关没有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均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侦查机关做了交待,没有任何隐瞒。同时,在第一次审讯时,也如实地供述了自己之前被判刑和行政处罚的情况,没有因害怕加重处罚而有所犹豫、隐瞒。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时间早,态度积极,相较于其他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认罪的被动认罪,依法应当更大程度地从轻处罚。

另外,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交代是诚恳的、认罪伏法的态度是坚决的。被告人多次表示坚决痛改前非,绝不再出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认罪态度好,悔罪程度深,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讲,也宜大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龙某某具有诸多从轻情节,且被盗赃物大部分已被追回,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辩护人建议对龙某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517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某作出判决,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点评:

该案盗窃金额接近量刑幅度3年的金额,且存在法定加重情节——累犯,获得2年的辩护结果,实现了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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