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孟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梧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1月5日早上,孟某携带20厘米的铁镊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市场寻找扒窃作案目标。当日8时许,孟某在某市场,看到被害人唐某某在市场弯腰买菜时不备之机,拿出携带的镊子,站在唐某某身后,用镊子分别三次伸进唐某某的后裤袋共盗窃了1300元人民币,被旁边的群众发现并大喊有人偷钱,孟某遂逃跑,在逃跑约10米远处,被群众王某某、周某某抓获。 孟某见自己的盗窃行为已经败露,遂将窃得的1300元与作案的镊子丢在旁边。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供了报案笔录、书证、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起获的作案工具、赃款等证据,认为孟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孟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即会见了孟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在对孟某按刑法修正案(八)判处盗窃罪的同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来看,孟某没有使用暴力、没有伤害到被害人,情较轻,同时孟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并且已将所窃款项全部当场支付给了被害人并向其道歉,同时为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
判决结果:
2013年3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孟某作出判决,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
该案开庭后当庭宣判了,对孟某适用了缓刑,孟某被当庭释放,孟某妻子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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